政治雷達法律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8條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8條

前條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其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誠信經營規範應分析經營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 二、具體誠信經營作法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應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 前項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至少應包括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不當捐助或贊助。 三、提供或接受不當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五、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或提供,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