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1條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其董事及監察人應按所捐助或捐贈財產之比例,由該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按比例計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