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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歸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儲存金融機構,並報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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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