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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之申請,應檢具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及下列之文件: 一、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 二、資金運用說明書。 三、載明財產種類、數量、價格及估價基準之財產目錄。 前項申請文件應檢具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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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