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3條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捐助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應有一定之現金,其總額占捐助財產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