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 第10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向主管機關提出中長程目標之建議。 二、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陳報。 三、工作計畫之核定。 四、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及法人團體資格之核定。 六、合格受託法人團體名單之建立及定期檢討修正。 七、合格證明書之頒發、註銷及報備。 八、所屬機關或單位研發、產製及維修相關計畫之指導、審查及核定。 九、所屬機關或單位相關作業之督導及管制。 十、作業程序之策訂。 十一、專業人員之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