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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 第10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10條
主辦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向主管機關提出中長程目標之建議。 二、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陳報。 三、工作計畫之核定。 四、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及法人團體資格之核定。 六、合格受託法人團體名單之建立及定期檢討修正。 七、合格證明書之頒發、註銷及報備。 八、所屬機關或單位研發、產製及維修相關計畫之指導、審查及核定。 九、所屬機關或單位相關作業之督導及管制。 十、作業程序之策訂。 十一、專業人員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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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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