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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13條

科技工業機構為從事本辦法所定之合作或相互委託研發,得成立研究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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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