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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指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就各自擁有之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資源加以整合,共擔風險、共享整合效益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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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