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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12條

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主管機關協調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相互委託發展有關方案。 二、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三、綜理國防科技工業評鑑及驗證事務。 四、軍品外購之工業合作相關事項。 五、協調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學術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協調及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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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