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 第12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12條
為有效結合各界力量共同推行本辦法所定工作,落實國防科技工業發展,加速達成建設自主國防之目標,得由主管機關協調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相互委託發展有關方案。 二、國防科技工業產品研發、產製或維修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三、綜理國防科技工業評鑑及驗證事務。 四、軍品外購之工業合作相關事項。 五、協調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學術合作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協調及配合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