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 第8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8條

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與國防科技工業相關。 二、結合民間之特殊資源,以達預期之整合效益。 三、落實技術轉移於國內法人團體之目標。 四、外購武器裝備之技術轉移,應以建立國內自主維修體系為優先目標。 五、非屬國防亟需之項目,應能促進相關產業升級或轉型。 六、不影響科技工業機構之任務或國防安全。 七、國內製造、加工業法人團體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製活動,應為合格之工廠;國外法人團體亦同。 八、避免重複投資。 九、科技工業機構已具能量之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優先辦理科技工業機構間合作或相互委託,承接後並不得轉包。 十、不得以經政府認定之不友好國家或地區之法人團體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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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