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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訂定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之政策、制度及中長程目標。 二、核定主辦機關陳報之中長程計畫。 三、綜理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之成效管考。 四、管理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從事研發、產製及維修之相關資訊。 五、核定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之項目。 六、解釋或函請解釋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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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