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 第11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11條

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提出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建議。 二、工作計畫之檢討及陳報。 三、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與法人團體資格之初審及轉核。 四、研發、產製及維修項目成本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轉核。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 六、合作或相互委託契約之簽訂。 七、相關文件資料之準備。 八、研發、產製與維修作業之全程參與、輔導及管制。 九、協助法人團體以取得技術轉移或驗證等方式,建立國內自主研發、產製、維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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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