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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 第11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11條
科技工業機構之權責如下: 一、提出合作或相互委託中長程計畫之建議。 二、工作計畫之檢討及陳報。 三、合作或相互委託項目與法人團體資格之初審及轉核。 四、研發、產製及維修項目成本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轉核。 五、合作或相互委託管制項目之檢討及陳報。 六、合作或相互委託契約之簽訂。 七、相關文件資料之準備。 八、研發、產製與維修作業之全程參與、輔導及管制。 九、協助法人團體以取得技術轉移或驗證等方式,建立國內自主研發、產製、維修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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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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