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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 第7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與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指委託人將研發、產製或維修之規範或其他要求提供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委託人編列之經費或自己之費用,依委託人提供之規範或其他要求,從事實際之研發、產製或維修工作,並由委託人依委託之成果或完成數量,以為驗結或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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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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