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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第3條

評議會,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兼任委員。 評議會委員,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遴選下列人員七人至十一人: 一、適當階級人員: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所屬人員,其階級不得低於應受懲罰人。 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具法律、醫學、機械、工程、人權、心理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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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