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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第6條

評議會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 一、現場處理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二、具與專案評議事件相關專業之人士。 三、應受懲罰人所屬服役機關代表。 四、其他經評議會認與專案評議事件有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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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