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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第8條

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依第四條規定迴避者,不計入會議之出席人數。 前項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可否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前二項決議之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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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