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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第9條

評議會應自召開會議後三個月內,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評議會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令原調查機關補充調查者,前項作成專案報告期間,自完成補充調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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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