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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11條

史政編譯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史政、編譯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軍事史籍、資料蒐集、編纂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外文軍事書籍、刊物、資料之譯印及發行事項。 四、外文軍語之統一譯名事項。 五、國軍軍事學術刊物之督導及評鑑事項。 六、國軍重要軍事設施及裝備命名之核議事項。 七、國軍歷史文物蒐集、管理、展覽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國軍史料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九、國防部圖書館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史政編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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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