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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4條

戰略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程戰略情報資料之研析事項。 二、國家整體戰略環境之研析事項。 三、國防安全及區域軍事安全事務之研析事項。 四、國防軍事事務革命趨勢之研析事項。 五、科技發展及未來威脅之綜合研析事項。 六、未來戰爭型態及趨勢之研析事項。 七、未來作戰概念之研析事項。 八、國防願景之規劃事項。 九、國防政策之建議事項。 十、國防安全之危機預判及政策指導事項。 十一、軍事戰略計畫之規劃事項。 十二、建軍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十三、國軍計畫預算制度之研修及推動事項。 十四、軍事及戰略意見之調查事項。 十五、國防報告書之編纂及發行事項。 十六、國軍兵力整建計畫之規劃事項。 十七、國軍軍制之研訂事項。 十八、國軍總員額之規劃、分配及管制事項。 十九、國軍將級單位新增與裁撤之研訂及核議事項。 二十、國軍編制裝備表之核議事項。 二十一、國軍施政計畫結構編號之核議事項。 二十二、本部與所屬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及任務職掌之核議事項。 二十三、國軍主要武器裝備系統選擇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十四、軍事投資之彙總、協調、審查及分配額度建議綜合事項。 二十五、國際軍事事務合作政策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十六、國際戰略情報之需求建議及運用事項。 二十七、軍事決策會議 (政策小組會) 之綜辦事項。 二十八、戰爭資源協調中心編組及設備規劃事項。 二十九、其他有關戰略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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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