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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12條

督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督考政策之研究、評估、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督考及評估制度之規劃事項。 三、國防施政缺失預警制度之規劃事項。 四、國防施政績效之評核、督考及建議事項。 五、國軍督考會報及國防總檢之執行事項。 六、重大施政指示、立法院與監察院審議意見、重大會議議決事項及國防 施政列管案件之督考事項。 七、國防資源、資訊及研發等計畫至執行之督考成效評估、制度革新及策 進案建議事項。 八、年度國防施政督考總報告之編纂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續行聘任顧問、委員與重大施政議題委外研究案之督 察、評估及管制建議事項。 十、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行政院研考會相關業務之承轉、追蹤、管制、督 察及考核事項。 十一、年度資本支出計畫之查核及督考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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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