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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5條

人力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官、士官、士兵 (以下簡稱軍人) 服役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 項。 二、軍官、士官任官、任職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事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事項。 四、軍官、士官經歷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事項。 五、國防教育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事項。 六、國軍教師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事項。 七、國軍聘雇人員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八、國軍文職人員政策、制度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九、國軍服制、旗章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軍人勳賞、獎勵、懲罰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事項。 十一、軍人休假、婚姻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十二、軍人待遇政策、制度之規劃及人員維持費需求之檢討事項。 十三、軍官、士官考績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執行事項。 十四、軍事人力管理制度之建立與評估運用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五、國軍員額管制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六、軍人補充政策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七、國軍人力資訊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八、兵役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九、兵役行政之督導及協調事項。 二十、退除役軍人安置政策、制度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二十一、退除給與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十二、軍人與其家屬權益優待政策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十三、撫卹、保險與留守業務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核議事項。 二十四、軍人入出國政策、制度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十五、戰區軍郵政策、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十六、軍事教育、役政規劃相關工程設施建案作戰需求核議事項。 二十七、其他有關人力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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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