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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16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三、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四、訴願再審案件之調查、審議及決定事項。 五、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訟案件之管制事項。 六、行政院與行政法院有關本部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聯繫事項。 七、訴願案件之分析及統計事項。 八、部長交辦行政救濟之研究事項。 九、兼辦本部公務人員復審業務及案件之審議事項。 十、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之遴聘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訴願及復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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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