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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9條

後備事務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隊動員政策與計畫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召集政策與指導綱要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三、軍隊動員演習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後備部隊編組、編裝與軍種作業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五、後備戰力評估及重大戰備演訓有關動員部分之配合執行事項。 六、軍隊動員令與復員令之簽核及下令作業事項。 七、後備動員教育政策之督導及管制事項。 八、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服務政策之規劃事項。 九、國防工業緩召單位政策與資格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軍需物資、軍事運輸動員政策與缺裝籌補優先順序之規劃、核議及管 制事項。 十一、軍需物資、軍事運輸動員令之簽核、下令作業與演訓之規劃及督導 事項。 十二、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秘書業務之綜理事項。 十三、跨部會相關動員會議之召開事項。 十四、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與各種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五、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動員等準備計畫 之綜合協調推動事項。 十六、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聯合督導之規劃及檢討事項。 十七、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八、全民聯合防空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十九、民防編組、訓練與戰備有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事項。 二十、中央與地方政府動員業務講習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二十一、各級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之督導事項。 二十二、後備軍人管理與動員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二十三、專屬動員設備與設施建案作戰需求核議事項。 二十四、其他有關後備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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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