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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6條

資源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物力資源運用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二、國防交通運輸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三、國軍財產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營產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五、國軍環保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六、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相關事項。 七、國軍節約能源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八、中期、長期國防預算、財力之預測、整合及規劃事項。 九、國防財力指導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國軍五年施政計畫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一、人員維持費之審議事項。 十二、作業維持費之綜合作業事項。 十三、軍事投資個案成本效益之評估事項。 十四、國防財力政策分析與風險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五、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六、國防科技、工業與國家型科技及產經政策之配合事項。 十七、國防科技、工業資源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八、國防科技發展核心能量之核議事項。 十九、國防科技與民間合作及軍事工業機構發展策略之核議事項。 二十、國軍武器系統研發需求文件之核議事項。 二十一、國軍主要武器裝備獲得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之審查及建案 作業規劃事項。 二十二、毒性物質管理政策規劃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資源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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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