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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10條

免稅進口車輛,無償移贈予不享受外交或免稅待遇構與人員,準用本規則 規定補繳各項進口稅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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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