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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12條

受理機關為控制免稅進口車輛,杜絕其私自出售,除於其申請進口時,視 其有無進口必要,嚴加審核予以限制外,並得隨時採取查核措施,必要時 得請車主所屬機關提供車輛去向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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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