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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5條

海關據車輛受讓人所遞送之進口報單,及受理機關之簽證文件,經驗明車 輛後,即予徵收各項稅捐,掣給稅款繳納證及進口證明書。如申報車輛資 料詳實,經關核明無訛者,得免驗車輛。如屬報廢出售車輛,海關應在所 發證明書上加蓋「本案車輛報廢,不得申領牌照」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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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