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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8條

受理機關核准出售之車輛,如逾一週,受讓人未向原指定之海關補稅者, 該海關應即通知受讓人於關稅法規定之期限內到關補稅。經海關通知逾期 仍不繳納者,通知原簽證之警察機關查扣其車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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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