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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 第4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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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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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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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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