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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11條

免稅進口車輛,未經受理機關核准而私自出售或雖經核准而未依限補稅者 ,除應通知原車主所屬機關並吊銷該車牌照外,並依關稅法或其他有關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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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