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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 第6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6條
車輛受讓人經向海關補繳各項稅捐後,應檢同納稅憑證及進口證明書逕向 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牌照。監理機關發照後,應即分別通知受理機 關與海關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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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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