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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處務規程
› 第11條
外交部處務規程 第11條
條約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條約與協定之規劃、談判、研訂、簽署、解釋、相關國際法問題之諮詢及約本保存管理。 二、領土主權、海洋、航權、漁業、人權、外交豁免等國際法案件之研議及其他法律專案計畫之辦理。 三、引渡條約與司法互助協定、國內外司法互助案件、證據調查、國外文書送達、法律意見、涉外訴訟、國外地權及國籍案件之辦理。 四、國家賠償、訴願、國內訴訟案件之辦理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研究。 五、環境永續公約會議之參與、相關政策與計畫之研析、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條約法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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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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