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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國際組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國體系各組織相關事務之觀察、研析與推動參與各該組織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之參與、觀察及研析。 三、我國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權益之維護。 四、其他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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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