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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部設下列司、會、處: 一、亞東太平洋司,分八科辦事。 二、亞西及非洲司,分七科辦事。 三、歐洲司,分六科辦事。 四、北美司,分五科辦事。 五、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分五科辦事。 六、條約法律司,分四科辦事。 七、國際組織司,分五科辦事。 八、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九、國際傳播司,分八科辦事。 十、研究設計會,分四科辦事。 十一、禮賓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人事處,分三科辦事,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二科支援人事業務。 十四、政風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一科支援政風業務。 十五、主計處,分五科辦事。 十六、資訊及電務處,分五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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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