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處務規程 › 第22條

外交部處務規程 第22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公眾外交協調會: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辦理協助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連結、規劃及推動國際人道援助、國際事務人才培力,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會事務辦公室: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協助推動國會外交,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外交部處務規程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