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處務規程 › 第16條

外交部處務規程 第16條

禮賓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賓接待、部次長交際、政府高層出訪與禮賓作業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二、儀典、國書、駐華名譽領事、勳章、國際慶弔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三、駐華外國機構與其人員特權豁免、禮遇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四、國內災害防救業務有關涉外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禮賓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外交部處務規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