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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處務規程
› 第16條
外交部處務規程 第16條
禮賓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賓接待、部次長交際、政府高層出訪與禮賓作業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二、儀典、國書、駐華名譽領事、勳章、國際慶弔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三、駐華外國機構與其人員特權豁免、禮遇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四、國內災害防救業務有關涉外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禮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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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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