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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處務規程 第21條

資訊及電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檔案管理、外交史料之編輯與印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檔案管理之規劃、推動、督導。 二、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 三、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本部與駐外機構間往來電報之處理、控管及稽核。 五、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務行政、保密通信裝備之規劃、建置、安全防護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檔案、資訊及電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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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