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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處務規程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規、制度與政策之研究及重要計畫之建議。 二、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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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