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 第10條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10條

下列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其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最 長不得逾三年: 一、經依公司法核准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負責人或其分公司經理人 。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在我國投資之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 資人之代表人。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准受聘僱在我國工作或執業之外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