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 第11條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11條

下列外國人申請外僑居留證者,其居留證有效期間依其居留原因定之。但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國語文中心就 學,或在學術、教育機關研究、指導或教學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立 (備) 案之各級學校選修 或技藝單位學習之人員。 三、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