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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17條

外國人在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內變更居留住址者,應於十五日內持外僑 居留證向居留地警察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遷出居留地警察局管轄區域者 ,應事前持外僑居留證向遷出地警察局辦理遷出登記,並於到達遷入地址 十五日內,向當地警察局辦理遷入登記。不依規定辦理登記者,經查明後 ,得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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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