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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15條

外國人居留原因變更者,應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變更登記,並 重新核定其居留效期;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 ,限期離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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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