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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14條

外國人居留期間屆滿而有繼續居留必要者,應於居留期滿前,申請延長居 留。 外國人於居留證有效期間內,居留原因消滅者,居留地警察局得註銷其居 留證,限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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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