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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 第18條
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 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者。 二、喪失外國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 三、在我國境內出生,尚未取得外國國籍證明者。 前項第三款之情形,由其父母、親屬或兒童福利機構申請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僑居留證者,準用
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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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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