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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僑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列冊報教育部及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備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日、國籍、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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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