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外國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外僑學校)申請聘僱或續聘外國人教師(以下簡稱外國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外僑學校,係指依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設立之中等以下僑民學校。
第4條
外僑學校外國教師應符合各該國有關教師聘僱資格之規定。
第5條
外僑學校申請聘僱外國教師,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申…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對外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或展延之申請,不予聘僱…
第7條
受聘僱之外國教師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非由新雇主與原雇主共同申請,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第8條
外國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聘僱許…
第9條
外國教師之聘期最長為三年,聘期屆滿可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外僑學校為擬續聘之外國教師申請…
第10條
外僑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列冊報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備查…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聘僱之外國教師、外僑學校得繼續聘僱至聘期屆滿後,再依第五條規…
← 第11條
看 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