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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對外僑學校聘僱外 國教師或展延之申請,不予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健康檢查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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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