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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外國教師之聘期最長為三年,聘期屆滿可申請展延;展延以一年為限。 外僑學校為擬續聘之外國教師申請展延聘期時,應於其聘僱許可期限屆滿 前二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聘僱合約書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之國內醫院開具之健康檢查證明,向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辦理展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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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