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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聘僱之外國教師、外僑學校得繼續聘 僱至聘期屆滿後,再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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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