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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僑民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應依本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聘僱許可: 一、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 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三、受聘僱期間,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 工作,或罹患法定傳染病死亡者。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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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